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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5日 星期日

《我是有錢人迷思407》凶宅、凶人與無良企業?

上個星期,在一片食品安全新聞的洪流中,一則單親媽媽「誤買凶宅無法順利貸款而棄標,並因此被法院要求支付房屋得標金下跌39萬多元」的訊息,引發各界廣泛的討論及踏伐。
期間,有網友諷刺地表示:「帝寶能99%貸款,小老百姓一分不借」。更有人用「凶宅?人其實比凶宅更凶」的文章,來形容金融機構長期存在的「只求自己無損、不管他人死活的無恥現象」並非特例。
而聯合報在其「九十九比銀行是否看見自己的冷血的社論中也毫不留情地批評「九十九比零的貸款比例暴露的是銀行遇富則諂遇貧則刁的天性一切唯利是問不帶任何人性。單親媽媽誤購凶宅最後弄得血本無歸的故事不只令人感到心酸更讓人對體制的冷血感到憤怒」
事件多日演變之下,逼得當事者之一的大眾銀行在28日正式發佈聲明稿道歉,並承認該行確實有疏失並且對莊女因棄標損失的39萬多元,由該行「全部吸收」。
儘管每一次如此不公平對待的金融消費事件最後,總有人希望受害者「到此為止,不會再有下一人」。然而,當金融機構眼裡只有「全力降低成本」、「利潤極大化」,而忘了經營這些特許行業的「初衷」時,所有「保障消費者」的言論,都將是不可能達到的空話。
無獨有偶的,筆者上個星期也接到一位保戶的陳情。其內容是:目前保戶所繳保費,如果是採「非年繳」型式,都必須乘以一定的「繳別係數」,分別是「半年繳的0.52、季繳的0.262,以及月繳的0.088」。
如果仔細一點的民眾或許會發現:如果保費採取「月繳」,再將月繳保費乘上12個月,總繳保費硬是要比年繳貴上5.6%。老實說,在現在市場利率如此之低(台銀一年期定儲利率最高不過1.38%),以及萬物皆漲,唯有薪資不漲的年代,這樣負擔可以說是非常的沉重。
這位保戶希望筆者能發揮記者追根究底的精神,徹底了解問題的核心在哪?並且看看是否能夠藉由一些釜底抽薪的辦法,讓他這樣「相信買保險是為了日後的風險移轉預做準備」的小保戶們,可以降低一些負擔?
筆者其實也滿感謝這位小保戶,讓自己對於過去認為極其理所當然的事情,有了更深一層的了解與體認。且關於這個問題,在先後詢問了曾經在保險司工作過的政大風管系教授彭金隆、熟悉保險市場,並擔任壽險公會秘書長非常多年的洪燦楠秘書長,並一路問到金管會保險局的相關人員,才終於理清了問題的癥結,以及最該負責的單位。
根據相關學者、專家及官員的說法,當初在市場利率很高(達到兩位數)的時代,月繳保費必須把被保險人之後死亡率,以及現金折現率等因素計入,是非常公平合理的做法。再加上之前壽險公司收受保費,主要是以「人工」收費為主,收多次的成本,當然要比收一次的要高出許多。
儘管這樣的繳別係數有其充份、必要的存在理由,而且,5.6%的數字放在市場利率兩位數的時代,保戶的負擔非旦不能算是「頂重」,還可能異常地「輕巧」。
不過,一放到目前的現實世界裡,每年5.6%的差別費率,差不多就可以算是「超高利率」了。以台灣市場利率從2000年以來,就沒有見到5%以上的數字來看,國內保費採用月繳方式的保戶,等於是連續十多年都處於「被課以超高市場利率」的「不公平」狀態。
壽險公司光是透過這樣的方式,等於是無本金地「坐享」最多4%以上的暴利。因為,單單是國際上無風險利率(美國10年期公債殖利率)也只有3%不到,壽險公司何德何能可以在既有的市場利率之外,淨賺如此高的獲利?
關於這個問題的「解決方式」,彭教授認為只要金管會保險局發公函,或是請公會研議是否修改;洪秘書長則說,這是主管機關所容許的保險公司「費率計算」的最高數字,跟壽險公會完全無關,主要是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要收取到這個規定上限」?
至於保險局的回答,也與洪秘書長相同。因為從金管會所公佈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中,第219點的「保險商品非年繳之各種繳別係數,以月繳對年繳為0.088、季繳對年繳為0.262,半年繳對年繳為0.52為原則,如非採用前述原則者,應於送審文件中提具精算說明」內容來看,似乎問題又都丟回給壽險公司。
當然,各位學者、專家及官員都不免建議民眾:「儘量選擇年繳,而不是加總保費貴很多的月繳方式」。但是,回到本文一開頭所談到的金融機構良心問題,恐怕不能單方面只要求保戶「消極地配合」才是。這絕對不是負有「照顧保戶權益」責任的金管會或壽險公司,應該採取的正確態度。
因為,會採取月繳保費的人,絕大多數都是一次拿不出高額年繳保費的財務弱勢之人。假設認同「保險是現在分期繳交一些小錢,對於未來可能損失大錢預做準備」這樣的理念,以及「越是沒有錢的人,越需要買保險」的前提之下,不論是壽險公司會是金管會,其實都不應該再坐視這樣的問題繼續存在。
特別是金管會,依照目前各壽險公司「金管會不動,他們就不會自動反應」的心態,以及相關法規條文來看,是有絕對的權力可以透過將現行《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增修」的方式,將相關條文中的「繳別係數」直接修改,或是像利變型商品宣告利率的規範,依照市場行情進行加減。
當然,也許有人會說:就算金管會修改的前項「應注意事項」,只要壽險公司不停賣舊保單,並以修正過後的新保單上市,保戶依然是享受不到新修正下的好處。這句話言之成理,但保戶不要忘了:如果壽險公司不做相同的回應,保戶是有絕對的權利可以在新買保單時,毫不留情地離去!

至於在短時間暫無改善的前提下,筆者建議保戶真的可以考慮:善用目前有些銀行推出的「刷卡付保費分期(至少要6~12期)零利率、零手續費」信用卡,先刷卡繳交年繳保費,之後再分期繳交信用卡款項。千萬不要讓這些欠缺「同理心」的壽險公司,繼續多賺保戶一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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